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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炒股杠杆配资 汇安裕阳定开: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有关约定,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可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纸质表决票的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短信投票的,表决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短信平台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电话投票的,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 时间为准;通过网络投票的,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 情况延迟投票表决截止日期,届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相关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25 日,即 2024 年 6 月 25 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uianfund.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 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 预留印鉴(以下合称“单位印章”),并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 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单位印章)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原件,以及 该合格境外投资者加盖单位印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如无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 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投资者加盖单位印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签字 (如无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并提供该授 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 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 投资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其他证明文件原件,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以上各项中的单位印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 准。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汇安裕 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02 室      收件人:产品服务部      联系电话:010-56711690      邮编:200080   (二)短信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的提示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需使用预留的手机号码回复短信表明表 决意见。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TP 身份证件号码+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中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请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回复短信。 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投票。 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投票无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三)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确认同意参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并以回答基金管理人客服人员提问的方式核实身份后,在电 话中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指定座机号(010-56711690)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取得联系,待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并以提问的方 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无误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份证号及预留手机号等。 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四)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uianfund.cn),通过网站开设的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专区进行网络表决,或者直接登录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网络投票地址参与本次投票。 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链接为:www.huianfund.cn/cyr?fc=168601 关于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的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点击短信中的网页链接进入 网络投票页面参与本次投票。 行操作。 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授权方式及确定原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为行使表决权。 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第四章节第(一)条投票方式“纸质投票”中所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 三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uianfund.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自行出具了有效表决意见的,则以直接表决为 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 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 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 见不一致的或均没有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票。   五、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应在表决票(见附件二)表决结果栏内勾选“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或按照本公告 的要求发送短信回复至指定短信平台,或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接通电话并回复表决意见,或按 照本公告的要求登录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 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有效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票视为被撤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未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视为无效。若使 用预留手机号码回复的,需按“四、投票方式”的规定发送短信回复至指定短信平台。若投 资者在回复短信中未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有误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情况的,视为表决无效;回复的身份证件号码无误,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表决意见回复 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 整涵盖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 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但 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即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若基金管理人无法核实其身份的,为无效 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但不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的,视为 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网络投票的,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核实且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 期间内提交网络表决票,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效的纸质表决为准。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纸质方式表决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表决时, 以有效的该种表决方式为准;多次以其他方式有效表决的,以记录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记录时间在前的表决视为被撤回;最后时间记录的有效表决有多次,表决意见相同的,按照 该相同的表决意见计票;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弃权表决。   六、决议生效条件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份额达到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 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 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02 室     联系人:产品服务部   联系电话:010-56711690   网址:www.huianfund.cn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九、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已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发布的《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公告》                 )。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 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 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010-56711690 咨询。   (四)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五)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基金的转型事宜,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的转型选择期。转型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场内赎回、或者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到场外后继续持有场外份 额,同时转型选择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开放场外赎回业务。此外,转型选择期期间本基金 继续暂停场内申购、场外申购业务,以及场外转场内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若转型选择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场内赎回、或未主动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到场外的,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内基金份 额,将统一转登记至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外基金账户 上,后续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对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此过程即为“确 权”,确权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   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相应变更为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无意继续持有转型后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的相关安排。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六)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一:《关于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附件二:《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五:《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附件一: 关于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取消场内申购赎回安排,并修改基 金名称、变更运作方式、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增加侧袋机 制等事项,并据此修订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具体说明见附件四《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且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 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将进 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修订后的《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转型 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场内赎回、或者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 到场外后继续持有场外份额,同时转型选择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开放场外赎回业务。此外,转 型选择期期间本基金继续暂停场内申购、场外申购业务,以及场外转场内的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转型选择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场内赎回、或未主动通过 跨系统转托管转到场外的,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内基金份额,将统 一转登记至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外基金账户上,后续基金份 额持有人需对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此过程即为“确权”,确权完成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转型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 未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相应变更为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4 年   月    日 说明: 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 决意见; 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 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 结果均计为“弃权”; 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 准; 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表决截 止日为 2024 年 8 月 23 日 17:00 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授 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 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外,本授权继续有效,但如果授权 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委托日期:2024 年   月    日      附注: 效。 行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 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 权。 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有效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 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 授权意见不一致的或均没有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 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附件四: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和《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证监会 变更注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方可举行,且《关于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过的可能。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以及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 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二、修改《基金合同》后产品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由“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汇 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基金的运作方式:由定期开放式变更为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 有期限,即自原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                                 、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的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后转换转入的份额而言)至该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不含当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 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如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的限制。   (三)取消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安排。删去《基金合同》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场内申购赎回相关的内容。   (四)变更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五)修改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 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以 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稳健投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中观、微观等 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 演化趋势,重点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 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 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产者价格 指数(PPI)       ,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 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 况、市场总体 P/E、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导向,灵活运用多种股票投资策略,深度挖掘经济结构转型 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行业 权重。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 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 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 宜投资的重点行业,主要包括: 项政策对各行业及其子行业的影响,前瞻性的布局受益于国家政策较大的行业及子行业。 异,影响到其盈利水平。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市场需求预期比较稳定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 的行业或子行业。 变化趋势等因素,采取“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对各个子行业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通 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盈利趋势、价格动量、市场估值等 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价格、产能利用率、库存、毛利率等关键指标进行 跟踪。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竞争格局、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 相关。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量,同时 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毛利率、净利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 况、债务结构等等。   结合上述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值方法, 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并将合理估值水平 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低估或中性的判断。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 业估值历史比较、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进行辅助判断。   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分析行业的盈利能力、分析师的盈利预期、市场认同度以 及行业景气周期等因素,建立行业预期收益和风险的矩阵,捕捉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行业。根 据各行业的投资吸引力,决定各行业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的相对偏离度。提高投 资吸引力高的行业配置,降低投资吸引力低的行业配置。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精选具 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修正, 优化股票投资组合。具体来说,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主要是以量化择股系统和基本面研究相 结合的方式,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运用多种量化模型策略(如多因子模型、技术分析策 略、个股统计分析策略、统计套利策略、定向增发策略、事件驱动策略等)                                 ,从而提高组合 收益,以期达到投资策略的多元化,降低组合的波动。   根据量化择股系统筛选出的个股,再从基本面分析入手,主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 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财务 结构、现金流情况等公司基本面因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多头组合。   (3)主题轮动策略   主题轮动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 法,针对经济发展趋势及成长动因进行前瞻性的分析,挖掘市场的长期性和阶段性主题投资 机会,并从中发现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市场超额 收益。   本基金将从产业结构、分配结构、交换结构、消费结构、技术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六 个方向,把握经济结构转型的脉搏,细分出具有实际投资意义的细分主题。   (4)成长投资策略   本基金也将关注成长型上市公司,重点关注中小市值股票(包括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 股票)中具有潜在高成长性和稳健盈利模式的上市公司,在充分的行业研究和审慎的公司研 究基础上,本基金将适度提高成长精选股票的风险水平,对优质成长型公司可给予适当估值 溢价。在具体操作上,在以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特质分析等基本面定性分析的基础 上,采用时间序列分析和截面数据分析评价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其变化路径和公司盈利能 力在行业内乃至整个市场所处的相对位置,评估风险,精选投资标的。      (5)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影响行业和公司投资价值的事件性因素,以事件驱动作为投资策 略,通过对上市公司各类事件的深入分析来精选个股。主要的事件驱动包括并购重组事件、 股权激励事件、业绩超预期事件、重要股东投资行为事件、定向增发事件等。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 略、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 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 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 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 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 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 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 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 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 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 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 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 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换 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 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 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 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 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 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 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 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 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 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 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 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 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 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 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 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 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 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 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 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 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 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 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 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 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 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 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境外机构投资者行为、境 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行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对投资 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影响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 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 的存托凭证。”    (六)调整投资限制:根据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及可投资标的,基金投资限制条款相应 调整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的,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15)                 、(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七)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    (八)变更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和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       (九)变更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十)变更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 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变更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 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 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本 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 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十一)删除与基金发售、认购和募集备案有关的内容及表述,根据此次变更注册事 项新增“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基金的存续”章节。      (十二)调整基金的赎回费率设置      修改后,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三年锁定期限,三年后方可赎回,赎 回时不收取赎回费。对于不受最短持有期限制的红利再投资所得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 表:             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Y≥18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大于等于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 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十三)增加侧袋机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的规定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十四)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转型方案的要点修 改《基金合同》的同时,对《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并更新基金托管人 信息。      (十四)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产品特征以及完善表述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修改或补充。具体请投资者关 注附件《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转型前后的申购赎回安排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订后的《汇安裕 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将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 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型选择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场内赎回、或者通过跨系 统转托管转到场外后继续持有场外份额,同时转型选择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开放场外赎回业 务。此外,转型选择期期间本基金继续暂停场内申购、场外申购业务,以及场外转场内的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      在转型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 免《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 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放 申购、暂停申购等等,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 项。      转型选择期内,本基金申购(如开放)                      、赎回等业务仍采用变更前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在选择期结束日的次一工作日,本基金将转型为 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失效且《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      本基金基金份额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变更注册为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后,基金份额将取消场内申购赎回安排。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 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      若转型选择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将场内份额进行场内赎回、或未主动通 过跨系统转托管转到场外的,原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内基金份额,将 统一转登记至基金管理人开立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外基金账户上,后续基金 份额持有人需对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此过程即为“确权”                                 ,确权完成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   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相应变更为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无意继续持有转型后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的相关安排。   四、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本基金转型为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转型有关事项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次基金 转型有关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份额登记、 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 备。本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五、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基金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 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 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转型过程中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过程中出现相关操 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为应对转型过程中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 对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附件五:         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务,规范基金运作。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 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汇安裕阳 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汇安裕阳三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七、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八、本基金可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和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存在不对港股通标的股票进行投资的可能。   九、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除外), 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就该份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最 短持有期限届满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十、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合同》生效日,原《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终 止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 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就该份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最短持有期 限届满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即自原基金份额 登记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后申购的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转换转入的份 额而言)至该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不含当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 转出申请;该日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如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 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基金份额的行为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易所在香港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原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的份 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转换转入的份额而言)至该日 三年后的年度对日(不含当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 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如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的限制。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 增长。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 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率水平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6 月 21 日证监许 可[2018]100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 年 8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会书面确认,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9 月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汇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X]XXXX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根据《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汇安裕阳三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X 年 X 月 X 日决议通过《关于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X 年 X 月 X 日起,《汇 安裕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原基金份额登记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前已经持有的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的份 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基金合同生效后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至该日三 年后的年度对日(不含当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该日三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当日,如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之 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不受最短持有期限的限制。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 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可就该份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最短持有期限届满日起(含当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方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不受最 短持有期限的限制。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准进行计算;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 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 公告。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情形。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申请未超过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选择上述第 (1)项“全额赎回”,即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按正常赎回程序办 理,或者选择上述第(2)项“部分延期赎回”,即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登暂停公告。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   设立日期:2016 年 4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不提 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人召集。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 额低于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额 10%以上(含 10%)              ;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 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 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人选由临 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 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 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人的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人; 人的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 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 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 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 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 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稳健投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中观、微观 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 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 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 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产者价 格指数(PPI)  ,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 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 况、市场总体 P/E、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导向,灵活运用多种股票投资策略,深度挖掘经济结构转 型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行 业权重。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各个行业的基 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 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 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主要包括: 析各项政策对各行业及其子行业的影响,前瞻性的布局受益于国家政策较大的行业及子 行业。 差异,影响到其盈利水平。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市场需求预期比较稳定或预期保持较 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采取“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对各个子行业的基本面进行深入 分析,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盈利趋势、价格动量、市场估值 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价格、产能利用率、库存、毛利率等关键指标进 行跟踪。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竞争格局、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等因 素密切相关。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量,同 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 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毛利率、净利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经营性 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结合上述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值方 法,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并将合理 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低估或中性的判断。估值分析 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进行辅助判断。   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分析行业的盈利能力、分析师的盈利预期、市场认同度 以及行业景气周期等因素,建立行业预期收益和风险的矩阵,捕捉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行 业。根据各行业的投资吸引力,决定各行业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的相对偏离 度。提高投资吸引力高的行业配置,降低投资吸引力低的行业配置。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精选 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 修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具体来说,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主要是以量化择股系统和基 本面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运用多种量化模型策略(如多因子模 型、技术分析策略、个股统计分析策略、统计套利策略、定向增发策略、事件驱动策略 等),从而提高组合收益,以期达到投资策略的多元化,降低组合的波动。   根据量化择股系统筛选出的个股,再从基本面分析入手,主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 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 率、财务结构、现金流情况等公司基本面因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多头组合。   (3)主题轮动策略   主题轮动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 法,针对经济发展趋势及成长动因进行前瞻性的分析,挖掘市场的长期性和阶段性主题 投资机会,并从中发现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 市场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从产业结构、分配结构、交换结构、消费结构、技术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 六个方向,把握经济结构转型的脉搏,细分出具有实际投资意义的细分主题。   (4)成长投资策略   本基金也将关注成长型上市公司,重点关注中小市值股票(包括中小企业板和创业 板股票)中具有潜在高成长性和稳健盈利模式的上市公司,在充分的行业研究和审慎的 公司研究基础上,本基金将适度提高成长精选股票的风险水平,对优质成长型公司可给 予适当估值溢价。在具体操作上,在以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特质分析等基本面定 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时间序列分析和截面数据分析评价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其变化 路径和公司盈利能力在行业内乃至整个市场所处的相对位置,评估风险,精选投资标 的。   (5)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影响行业和公司投资价值的事件性因素,以事件驱动作为投资策 略,通过对上市公司各类事件的深入分析来精选个股。主要的事件驱动包括并购重组事 件、股权激励事件、业绩超预期事件、重要股东投资行为事件、定向增发事件等。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 策略、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 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 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 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 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 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 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 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 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 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 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 失。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 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 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 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 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 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 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 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 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 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 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 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 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 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 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 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 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 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 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 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 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 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 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 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 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境外机构投资者行为、 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行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 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影响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 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的,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15)                 、(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 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其中,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 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 发展趋势。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反映了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 体状况和走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 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 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 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 险和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人的利益; 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 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 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 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 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   (4)交易所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者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值。 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时;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产的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 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 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更; 发生变动;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生变更; 时;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九)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和交易目标等。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 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十三)参与融资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及其管理情况、股票及衍生品持仓情况、对冲头寸比例、损益情况等。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 情况。   (十六)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 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 况的,当事人免责: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 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者 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表签字或盖章后成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自 202X 年 XX 月 XX 日起生 效,原《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公告之日止。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   设立日期:2016 年 4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56711600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金财产; 费用;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法律行为; 服务的外部机构; 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产;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务;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配; 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行为承担责任; 为;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财产; 费用;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赎回价格;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定的最低期限; 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其退任而免除;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不提 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人召集。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 额低于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  、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额 10%以上(含 10%)              ;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 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 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 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产的损失;   (四)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 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 增长。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 标的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 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 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 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稳健投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中观、微观 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 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 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 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产者价 格指数(PPI)  ,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 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情 况、市场总体 P/E、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导向,灵活运用多种股票投资策略,深度挖掘经济结构转 型过程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行 业权重。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各个行业的基 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 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 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主要包括: 析各项政策对各行业及其子行业的影响,前瞻性的布局受益于国家政策较大的行业及子 行业。 差异,影响到其盈利水平。本基金将前瞻性的配置市场需求预期比较稳定或预期保持较 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采取“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对各个子行业的基本面进行深入 分析,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盈利趋势、价格动量、市场估值 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价格、产能利用率、库存、毛利率等关键指标进 行跟踪。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竞争格局、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等因 素密切相关。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量,同 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 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毛利率、净利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经营性 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结合上述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值方 法,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并将合理 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低估或中性的判断。估值分析 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进行辅助判断。   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分析行业的盈利能力、分析师的盈利预期、市场认同度 以及行业景气周期等因素,建立行业预期收益和风险的矩阵,捕捉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行 业。根据各行业的投资吸引力,决定各行业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的相对偏离 度。提高投资吸引力高的行业配置,降低投资吸引力低的行业配置。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精选 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 修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具体来说,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主要是以量化择股系统和基 本面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运用多种量化模型策略(如多因子模 型、技术分析策略、个股统计分析策略、统计套利策略、定向增发策略、事件驱动策略 等),从而提高组合收益,以期达到投资策略的多元化,降低组合的波动。   根据量化择股系统筛选出的个股,再从基本面分析入手,主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 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 率、财务结构、现金流情况等公司基本面因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多头组合。   (3)主题轮动策略   主题轮动策略是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方 法,针对经济发展趋势及成长动因进行前瞻性的分析,挖掘市场的长期性和阶段性主题 投资机会,并从中发现与投资主题相符的行业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力争获取 市场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从产业结构、分配结构、交换结构、消费结构、技术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 六个方向,把握经济结构转型的脉搏,细分出具有实际投资意义的细分主题。   (4)成长投资策略   本基金也将关注成长型上市公司,重点关注中小市值股票(包括中小企业板和创业 板股票)中具有潜在高成长性和稳健盈利模式的上市公司,在充分的行业研究和审慎的 公司研究基础上,本基金将适度提高成长精选股票的风险水平,对优质成长型公司可给 予适当估值溢价。在具体操作上,在以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特质分析等基本面定 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时间序列分析和截面数据分析评价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其变化 路径和公司盈利能力在行业内乃至整个市场所处的相对位置,评估风险,精选投资标 的。   (5)事件驱动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影响行业和公司投资价值的事件性因素,以事件驱动作为投资策 略,通过对上市公司各类事件的深入分析来精选个股。主要的事件驱动包括并购重组事 件、股权激励事件、业绩超预期事件、重要股东投资行为事件、定向增发事件等。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 策略、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 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 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 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 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 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 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 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 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 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 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 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 失。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 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 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 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 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 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 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 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 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 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 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 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 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 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 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 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 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 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 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 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 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 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 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 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 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国内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境外机构投资者行为、 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行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经济发展前景和货币政策、主流资本市场 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等影响港股投资的主要因素,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 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 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所投资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的,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15)                 、(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 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其中,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 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 发展趋势。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反映了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 体状况和走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 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 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 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 险和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人的利益; 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 估值;   (4)交易所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 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于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者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值。 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 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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